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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東彥/諮商心理師 2013.4.8

一、「遊戲室中的玩具並非隨機選取,而是充當需要或缺陷的象徵性呈現。」(頁45)  

  這本書的第二個章節主要在探討孩子如何藉由遊戲來呈現自己,其中提到了我非常贊同的一句話:「遊戲室中的玩具並非隨機選取,而是充當需要或缺陷的象徵性呈現。」(頁45)不過這也是我當初開始學習遊戲治療時,覺得最困難的地方。六、七年前,遊戲治療在台灣的發展似乎尚未那樣普及,礙於經費與場地的限制,我進行諮商的機構或學校有時並不具備遊戲治療室,或是相關的玩具設備,所以若要與年齡較小的孩子進行遊戲治療時,我就必須要扛著自己的行動遊戲箱到處闖蕩江湖。起初,我並不曉得自己的遊戲箱中應該要具備什麼,總覺得東西越豐富、越多元越好,於是,我就準備了這麼滿滿一大箱的玩具四處行走,有時,門口的警衛甚至會將我攔下,認為我是來賣東西的推銷員。現在回想起來,當時的自己的確有幾分可愛之處。或許在一般的狀況下,若我們能夠擁有豐富的遊戲治療媒材,是可以增進治療效益的,但是在礙於現實的考量下,有時我們僅能準備有限的媒材,而這個「有限」或許也是一個重要的治療要素。畢竟在一般的狀況下,通常被轉介而來的孩子常都遭遇了某種程度的創傷或是衝擊,他們的生活中遭遇太多的「有限」,例如:父母親給予他們的愛與陪伴並不足夠,而導致他們無法有如同齡孩子的發展,在這樣的狀況中,或許我們可以帶給孩子的是:「在治療情境以及治療者的陪伴之下,儘管在這麼有限的環境中,你仍舊可以繼續發揮自己,而不完全被後天成長環境所囿限。」我曾經遇見一個被父母親所遺棄的孩子A,在他的記憶中,有一天爸爸說要帶A去買東西,A欣喜地跟著爸爸出門,而那天卻也是A跟爸爸相處的最後一天。爸爸因為本身的身心障礙以及經濟困難而自認無法繼續扶養A,所以當天便將孩子「放」到警察局門口後,就再也沒有出現了,此後,這個孩子至今也就成為別人眼中的「孤兒」。與這個孩子會談時,他對於我所提供的玩具媒材相當不滿意,他覺得我帶來的玩具不夠多、不夠新奇、不夠好玩。然而,到了治療中後期,有一次這個孩子玩著烹煮遊戲,玩著玩著,他將自己煮好的東西放到杯子中,並且在上面插了一棵小樹。他替自己做了一個盆栽,而這是他之前想要卻一直沒有的玩具。此時,這個小盆栽象徵的,不僅是這個孩子的生命開始發芽了,他的生存能量啟動了,同時也代表他開始突破生活中的限制,為自己創造與展開了另一個新的可能。或許,當我們所提供給孩子的是一個有限的環境時,反而會比提供給他們一應俱全的環境更能看到他們的能力與潛能。

 

二、「一個孩子可能需經歷每一個階段,最後才能談論事件。」(頁45

  這個觀念是本書作者一直不斷提醒讀者的,當孩子們還尚未能夠直接與治療者討論創傷,而是選擇用玩具以隱喻的方式來表達自己的創傷經驗,則治療者此時不應該替孩子解釋遊戲的意義。對於這點,或許是因為取向上面的不同,當治療到達某個程度或階段時,我會對孩子的遊戲主題進行詮釋,不過在進行詮釋時,一方面治療者必須提醒自己要有高度的覺察力,一方面要判斷兩人間的關係是否足夠穩定,可以讓孩子在這樣的關係中去談論更深層的自己;另一方面也要仔細觀察孩子在接受到詮釋後的接受程度,並思量自己接下來應該用何種方式去承接孩子的反應,若少了這一步,我擔心「詮釋」只會成為一種剖析孩子的工具,在這種態度下,孩子也不會因為洞察自己的潛意識內容而受益,反而更容易有種被誤解或羞赧的感受。此外,詮釋的給予也需要有所鋪陳與漸進,盡可能用溫和的方式帶領孩子一步一步靠近自己的內在經驗。例如:在面對一個「多次被遺棄」的孩子,有時這樣的孩子在遊戲治療室會刻意挑釁、激怒治療者,我的回應方式與順序可能會是:「你想要用這種方式來試試看我的反應,看看我會不會對你生氣。」→「或許在你過去的經驗中,你覺得很多人在你犯錯後就會離開你,所以你也想要試試看我會不會和他們一樣。」→「從小和媽媽的相處經驗,讓你覺得身邊的大人都會在你做出一些事情後就會離開你、不要你,所以你覺得有一天我也會和他們一樣,用這種方式對待你。」在這個回應歷程中,我首先會回應的是單一行為背後的動機,接著再將這個行為模式放到兩人的關係中進行討論,最後再這個詮釋連結到孩子的早年經驗,協助孩子洞察自己行為模式的來源。這樣的過程可能不會再一次的諮商會談中就完成,而可能是在幾次的會談中,隨著孩子對此議題的開放程度,以及兩人關係的建立程度,視情況而定的給予不同深度的詮釋。

三、遊戲治療室中的玩具準則

  本書作者在這個章節中,也提出了幾的觀點,以提供給遊戲療師在挑選玩具時可以做一參考,幾個準則如下:1)玩具必須乾淨;(2)玩具必須屬於關係導向;(3)能代表兒童現實生活的玩具;(4)能引發投射性遊戲的玩具;(5)能讓兒童創造的玩具(6)能鼓勵兒童做決定的玩具;(7)能讓兒童創造的玩具。針對第二點,我不太清楚作者所謂的「關係導向」的定義為何,不過就我自己的觀點來看,我覺得遊戲室中所放置的玩具,除了要能讓孩子表達自己的內心世界之外,也要讓他們在玩這些玩具的同時,也可以進入他與治療者的關係。如此一來,這些玩具的挑選才能夠協助孩子在治療者的陪伴之下,一步一步地趨近於自己的內在經驗。所以,像是電動玩具或是電腦可能就不適合做為遊戲治療的媒材了。至於第七點「能讓兒童創造的玩具」是相當重要的,這個部分除了能夠讓孩子培養與發展他們的想像力與創造力之外,更可協助孩子突破「有限的媒材」,當孩子找不到自己想要的玩具時,他們也可以發揮自己的能力替自己製作。

四、是否要讓孩子帶自己的玩具進入遊戲室?

  要回答這個問題似乎沒有一定的標準答案,就我自己的經驗來說,當一個孩子前來進行諮商時,帶了自己的玩具過來,我會先作幾個判斷:(1)判斷孩子所帶來的「玩具類型」為何。在進行遊戲治療的過程中,有時不乏有孩子想要帶自己的電動,或者是被罰寫的作業進來寫,對這類對於兩人的會談沒有幫助的物品或是玩具物件,我通常不會讓孩子帶入這類型的東西。(2)第二個判斷準則為:「案主的自我功能的強度」。例如:針對一些遭受到嚴重虐待或嚴重(或極度)創傷的孩子來說,他們是極度不安的,在這種狀況下,有些孩子會選擇抱著自己所孰悉的玩偶等玩具,試圖增加自己的安全感(或甚至用這種方式隔絕自己與其他人接觸與相處的機會),在這樣的狀況下,我就不會太刻意限制孩子必須放下手上的玩偶,畢竟對每個孩子來說,「安全感的獲得」是基本的生存法則,此時若要孩子放下這個玩偶並且與治療者單獨進入遊戲室時,這不僅會增加孩子的不安,也可能剝奪孩子用以保有自身安全感的做法,甚至也可能讓孩子感受到:「這個大人為了要跟我進行諮商,就要免強我放下自己的玩偶,讓我覺得這麼的不舒服,你看吧,這個世界上的每個大人都是這樣,都只考慮到自己的需要,而不會顧慮到我的感受」第三個我會考量的是:(3)我所準備的遊戲治療媒材是否明顯或是嚴重的不足,以至於孩子沒有辦法在我所準備的環境下充分展現自己,若真如此,我則可能會讓孩子帶入適當的玩具,不過所帶入的玩具依舊要符合前述的幾點準則。

  在這些狀況之外,我可能就會盡量避免讓孩子帶入自己的玩具,一方面用以維持一個具有一致性的諮商架構,另一方面則是回到「有限」的觀點,讓孩子能夠在有限制的治療情境中呈現他自己,並且激發他的潛能,或甚至可以利用這個「有限的環境」來促發他思考與回憶自己與過去的重要他人之間的關係,並進而處理這些與重要他人間的情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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