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同步刊載於:吳東彥(印製中)。身體受虐兒於諮商歷程中所經歷之治療階段與負向治療反應。應用心理研究。
摘要
本文旨在以Searles(1961)與Seinfeld(1990)提出的治療階段理論為基礎,並輔以筆者自身與受到身體虐待的六位國小及國中學童的諮商經驗,以及現有文獻對身體受虐兒的理解,論述身體受虐兒分別在「抗拒接觸」、「矛盾共生」、「治療性共生」與「共生的解除」四個治療階段中可能呈現的重要主題,及其與諮商師所形成的客體關係型態。此外,本文亦同時呈現:諮商師在各治療階段中的工作任務為何,以及身體受虐兒所可能呈現的負向治療反應,以協助讀者理解身體受虐兒在諮商中所經歷的客體關係修復歷程。
關鍵字:身體受虐兒、治療階段、負向治療反應、客體關係、諮商歷程
身體受虐兒(physically abused children)指的是:在非意外的狀況下,受到主要照顧者刻意加諸的身體傷害(劉真,2000;Brassard, Rivelis, & Diaz, 2009)。一般來說,遭受身體虐待的兒童有明顯的低自尊(黃慧涵,2000)、肢體上的損傷(Brassard, et al., 2009),認知功能缺損(cognitive deficits)(Hoffman-Plotkin & Twentyman, 1984),對人有較強的敵意(Finzi, Ram, Har-Even, Shnit, & Weizman, 2001; George & Main, 1979; Hoffman-Plotkin & Twentyman, 1984; Howes & Eldredge, 1985; Reidy, 1977),出現較少的利社會行為(Kaufman & Cicchetti, 1989),擁有被拒絕、被孤立的人際關係(Haskett & Kistner, 1991),也可能會發展出不安全的依附關係(Finzi et al., 2001)。有些受虐兒甚至會潛意識地誘使他人對自己施虐,以印證他對這個世界以及對人我關係的看法(吳東彥,2011)。在許多臨床實務經驗中也不難發現,為了處理對施虐父母的愛恨交織的矛盾感,身體受虐兒會壓抑對父母親的恨與不滿,反而認為是自己的不好,才導致主要照顧者對自己進行施虐(吳東彥,2011)。無疑地,受虐經驗對受虐兒的肢體、心理、情緒及人際關係等各層面皆造成了傷害(Hoffman-Plotkin & Twentyman, 1984),其身心狀態與發展值得助人工作者關注。
目前國內對於身體受虐兒進行諮商或心理治療歷程研究的探究多在於:案主於歷程中所呈現的主題以及主題的歷程變化(陳淑珍,2002;黃慧涵,2000;賈士萱、王孟心,2012),或是案主在接受諮商或心理治療後,其自我概念(陳學添,2001)與表達能力(林家如,2005)的改變。本文與其不同之處在於:筆者配合Searles(1961)與Seinfeld(1990)的觀點,論述身體受虐兒進入諮商後可能經歷的(1)治療階段、(2)客體關係互動模式、(3)客體關係修復歷程,以及(4)案主於各治療階段中呈現出的負向治療反應。此探究可用以協助實務工作者評估案主的內在客體關係狀態(Seinfeld, 1990),也可用以了解何以有時進展順利的諮商歷程,案主會突然產生退化或是萌生中止諮商的念頭(林美珠,2010)。
Searles(1961)認為心理治療是一個連續性地深層情感投入的歷程,並根據與慢性精神分裂症病人的長期心理治療經驗分析出五個治療階段。其後,Seinfeld(1990)在《The bad object:Handling the negative therapeutic reaction in psychotherapy》一書中,應用Searles(1961)的觀點,將之歸納為四個治療階段,分別為:失去接觸(out of contact)、矛盾共生(ambivalent symbiosis)、治療性共生(therapeutic symbiosis)與共生解除(resolution of symbiosis),並討論案主於各治療階段中所可能產生的負向治療反應。在翻閱Searles(1961)與Seinfeld(1990)兩人的理論,發現該理論與筆者及身體受虐兒所進行的諮商工作歷程有其雷同處。然而,由於Searles(1961)所提出的治療階段論乃發展自其與「慢性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工作經驗,其背景不同於筆者所服務的「身體受虐兒」,因此,該理論在運用時仍需有所調整。此引發筆者撰寫本文的動機,期望在整理與回顧自身與身體受虐兒的諮商工作經驗時,也能與現行理論進行對照,以豐富身體受虐兒的諮商實務工作內涵。此外,由於遭受身體虐待的兒童有時也容易受到主要照顧者所施予的其他形式的虐待,如:情緒虐待、忽略等,不過本文的形成主要來自於筆者自身與身體受虐兒的工作經驗,因此筆者於本文中仍以「身體受虐」的概念為主軸,其他形式的虐待則無特別於本文中進行討論。
本文所彙整的諮商工作經驗來自六位受到主要照顧者身體虐待的兒童及青少年,其中包括三位國小兒童(三男)與三位國中生(兩女一男),其相關資料如表一。六位案主皆與筆者進行一週一次,並持續約一年半至兩年的個別諮商或遊戲治療。由於六位案主皆為在學生,故寒暑假及放假期間則依照學校時程表暫停諮商,直到開學後繼續諮商會談。筆者在每次會談後,均立即詳細撰寫諮商紀錄,以盡量維持紀錄的真實性。撰寫的內容包括:(1)諮商歷程、(2)重要主題、(3)重要對話內容、(4)案主的移情與投射等內在心理動力、(5)負向治療反應、(6)筆者的評估、(7)筆者的處理與回應方式,及(8)筆者的反移情等。事後,筆者統整六份諮商紀錄,並配合治療階段的理論觀點,以分析案主於各治療階段所呈現之重要主題與負向治療反應。
最後,在此感謝案主們所帶給我的學習,以及願意冒險與我共同走過的這段旅程。
表一 案主基本資料表
代號 |
性別 |
年紀(諮商開 始年齡) |
諮商持續時間 |
身體受虐期間 (約略) |
A |
男 |
8歲 |
1年6個月 |
4歲-7歲 |
B |
男 |
9歲 |
1年6個月 |
8歲-9.5歲 |
C |
男 |
9歲 |
1年6個月 |
5歲-8歲 |
D |
男 |
11歲 |
1年11個月 |
1.5歲-9歲 |
E |
女 |
12歲 |
1年7個月 |
6歲-12歲 |
F |
女 |
13歲 |
1年10個月 |
自有印象中開始 |
正文
治療階段與負向治療反應
負向治療反應的概念在客體關係取向中是相當重要的,不同學者對負向治療反應的解釋亦不相同(Seinfeld, 1990)。Abraham認為負向治療反應與自戀(narcissism)與嫉羨(envy)有關,且會出現在治療有所進展時,這源自於案主認為自己必須在治療中勝過諮商師的內在動力。當諮商師所提供的有效治療激起案主的忌妒時,案主便會貶低諮商師以重新獲得優越感(Seinfeld, 1990)。Klien則認為負向治療反應與生命早年的口腔嫉羨(oral envy)及自戀機制有關。當案主視諮商師為好客體時,便會貶低諮商師,但這卻會引發案主的罪惡感(guilty),因此,他們會潛意識地不讓自己從治療中獲得進展來懲罰自己(呂喣宗、劉慧卿譯,2005)。Fairbairn對於負向治療反應的觀點則是:案主對於改變的抗拒來自於其對內在壞客體的忠誠。當案主一向封閉的內在精神系統受到外在好客體的影響而要有所改變時,他們會對改變產生恐懼而有所抗拒(Gomez, 1997),也因要與原有的內在壞客體分離而產生罪惡感(Seinfeld, 1990)。Seinfeld(1990)認為負向治療反應可能來自於:由於案主過往缺乏正向客體經驗,所以諮商師提供的好客體經驗會讓案主感到不熟悉與不習慣,也因而無法接受諮商師。
整體來說,負向治療反應指的是在案主與諮商師接觸時,由於案主無法接受諮商師所提供的正向客體關係(Seinfeld, 1990),所以試圖要將諮商師拉回舊有的、熟悉的或壞的客體關係模式,並導致治療進展受到阻礙的動力(林美珠,2010)。了解案主的負向治療反應是重要的,因其不僅可作為評估案主內在客體關係及早年好經驗的多寡(Seinfeld, 1990),也可用以了解案主與諮商師間的客體關係與動力。若處理得宜,諮商師便可獲得案主的信任,同時協助兩人進到更深一層的治療階段,以協助案主矯正其舊有的客體關係模式。
由於負向治療反應涉及相當複雜的心理動力,Seinfeld(1990)認為負向治療反應在不同的治療階段會有不同的呈現方式,故筆者將於後續介紹治療階段的段落時,也將一併同時介紹負向治療反應的內涵。
一、抗拒接觸
若案主過往與外在客體相處時缺乏正向的客體關係經驗,則在初進入諮商關係時,他們並不期望可以獲得諮商師的協助,甚至會對諮商師提供的好經驗感到不習慣。此時,雙方的關係是疏離的,兩人的情感也是未接觸的。若要與案主建立關係,諮商師不需要急著要求案主打開心防,而是要能感受、接納並同理了解案主的狀態,對案主保持興趣,並且讓案主決定治療的進展與速度。當案主感受到治療情境是一個可以讓自己不感到焦慮、不需要防衛,以及被接納的環境時,案主自然會開始信任諮商師,並且讓諮商師進入他們的內心世界(Searles, 1961)。除了與諮商師維持了疏離的關係外,案主與自己的內在情感世界也處於疏離的狀態。當他們在講述自己的生命經驗時,就如同在述說別人的故事般,無法深入談論這些經驗中的感受(Seinfeld, 1990)。
在建立穩定的諮商關係前,案主對諮商師以及諮商關係並不感興趣,他們有時甚至會潛意識地創造生活危機,並且認為自己需要盡快處理與面對自己生活中的事務。案主藉此方式讓自己無暇顧及諮商時段,並將諮商師隔離在外,此可視為一種負向治療反應(Seinfeld, 1990)。在此階段中,諮商師可藉由案主抗拒與諮商師建立關係,或是想逃離諮商關係的程度,藉此推估案主過往的客體關係經驗。若過往所遭遇的客體關係越負向、混亂或不安時,則案主的抗拒程度與逃離程度也隨之愈高。
二、矛盾共生
若案主能開始慢慢地信任諮商師,則諮商關係會進入到矛盾共生階段。此時案主會將「尋求好客體的需求」(hoped for good object)投射到諮商師身上,並試圖內化諮商師的好客體形象。Seinfeld(1990)認為,若是發現案主在諮商時段之外的時間開始記住、思索或是想起諮商師時,則代表案主已漸漸地將諮商師這個人放在心上了,也就是案主已經開始內化諮商師這個客體了。
在內化的過程中,由於案主的內在壞客體擔心內化好客體後會失去自我,所以會阻礙好客體(諮商師)的內化以維持自我原有的樣貌。此部分的內在機制為:案主將「尋求好客體」的需求投射到諮商師身上,並且期望諮商師可以滿足自己的貪婪需要。一旦諮商師無法滿足案主,甚至拒絕案主的期望時,諮商師將被案主視為「拒斥客體」(rejecting object)。當案主感覺到自己被拒絕(rejected)時,則會主動先行拒絕(rejecting)諮商師,並與諮商師保持距離(Seinfeld, 1990)。
簡單的說,案主在此階段開始想要趨近諮商師,但同時又害怕與諮商師親近,或是擔心依賴諮商師後會失去自我,所以案主又會再次推開諮商師,也因如此,案主會產生客體失落(object loss)的感受。這感受會讓案主想要再次靠近諮商師,於是兩人就不斷重複著這種關係模式。這種案主主動靠近諮商師,但又擔心諮商師吞噬自己的自主性而又遠離諮商師的舉動,也可視為一種抗拒與負向治療反應。由於案主對於諮商師抱持著既想親近,又想遠離的矛盾心態,所以協助案主整合其內在的依賴需求並增添案主對諮商師的信任就是諮商師在此階段的重要工作了(Seinfeld, 1990)。此外,諮商師也可藉由案主投射興奮客體並想獲得諮商師滿足的強度,以及當諮商師無法滿足案主的需求時,案主所感受到的失落強度來評估案主過往的好客體經驗的匱乏程度。
三、治療性共生
在矛盾共生階段中,案主的自體與客體表徵是全好全壞的,不過仍以全壞的自體及客體表徵為主,到了此階段,案主依舊抱持全好全壞的自體與客體表徵。不過,由於案主開始內化諮商師所提供的好客體經驗,案主的內在世界也開始由好的自體與客體形象主導(Seinfeld, 1990)。
進入治療性共生階段時,諮商師與案主處於一種愉悅的母嬰共生狀態(mother-infant symbiosis),諮商師會在幻想中愉悅地餵養案主。這種愉悅的共生狀態是案主日後發展出現實感的基礎。此時兩人可以彼此信任,且雙方都可從彼此的互動中獲得滋養(Searles, 1961)。當這份關係可以讓案主感到足夠的安全、信任與享受時,這會催化案主發展出治療性退化(therapeutic regression)與依賴諮商師的現象。若諮商師可允許並涵容此現象,也可同理回應案主的全能(omnipotent)需求及被護持的需求時,這可催化案主的真我(true self)的浮現,協助案主與真我接觸,也可幫助案主覺察與表達自己需要被撫慰的需求。若諮商師可持續提供足夠的滋養、鏡映(mirroring)與護持,則案主便可逐漸內化諮商師以成為內在的好客體,並同時將內在壞客體投射到外在世界,此時案主可以與諮商師共同對抗自己所投射出去的壞客體或外在世界。一旦案主有能力內化並保留諮商師的好客體形象時,案主便可不依賴諮商師並發展出自我撫慰與自我依賴的能力。此時,他們可能會拒絕依賴外在好客體,甚至會產生自戀共生幻想(narcissistic symbiotic fantasy),認為只要單靠自己就可以滿足自己的需要,而否認自己仍有依賴外在客體及諮商師的欲望(Seinfeld, 1990)。
四、共生解除
經由諮商師持續的支持與陪伴,以及案主對諮商師的內化,案主逐漸有能力面對過往生命經驗所帶給自己的混亂感以及被壓抑的情緒。當案主可以接觸與整合自己的內在經驗時,他們便可逐漸建立自我認同感,並且開始為自己的生命經驗負責,同時也體認到他們不需要為其他人的生命經驗擔負責任(Searles, 1961)。
先前與諮商師所維持的共生關係提供案主一個得以重新個體化的機會(Searles, 1961)。由於案主持續地內化諮商師的好客體形象,使得案主認為自己擁有諮商師的能力可以撫慰自己。此時案主會理想化(idealize)自體表徵,認為自己是全好的,並將慾力灌注在自體、自己的興趣、抱負與理想上以避免依賴諮商師。在發展自主性以及預備與諮商師分離的同時,案主會認為諮商師將拒絕或駁斥自己的個體化歷程,並且嫉妒自己的自主性發展,故案主視諮商師為壞客體,這促成了案主與諮商師的分離。當案主將全壞的客體表徵投射到諮商師身上,這促成了負向治療反應的全盛發展,即案主認為自己可以開始與諮商師分離了(Seinfeld, 1990)。諮商師也可藉此負向治療反應以了解案主對自體的理想化程度,此理想化程度將與案主的「現實感」發展程度有關。一旦對自體的理想化程度越高,則現實感的程度越低。由於共生解除為諮商關係中的最後一個治療階段,故此部份的思考可協助諮商師作為案主適合結案與否的評估。
身體受虐兒所經歷之治療階段與負向治療反應
筆者將於此段落中,應用前述的四個治療階段的概念於自身與身體受虐兒的諮商工作經驗,並將個人實務經驗與理論內涵做進一步的對照與比較。不過,每個治療階段的持續時間,以及負向治療反應的強度也需要納入案主的受虐程度(包含嚴重程度、受虐時間長短、受虐起始時間的早晚等)作為考量。
一、抗拒接觸
過往的受虐經驗導致案主內攝了壞客體,並形成不安全依附關係(Finzi et al., 2001)。當案主初與筆者會面時,容易將內在壞客體投射到治療者身上並形成「施虐父母-受虐案主」的移情(transference)關係,認為筆者會如同過往的壞客體(施虐父母)般對他們施暴,所以在遊戲治療與口語諮商的過程中,他們會相當地小心翼翼,或是刻意表現出乖巧的一面。有些進入遊戲室的兒童也可能會呈現出戰戰兢兢、緊張不安的狀態,例如進入到遊戲室時的兒童會靜止不動且不敢玩遊戲、躡手躡腳地移動身體而不敢發出任何聲音。有些案主也容易因為恐懼與擔心的心情而刻意遺忘諮商時段、抗拒進入遊戲室或諮商室,或是在一、兩次會談後直接或間接地表明自己不願意接受治療等。此部分如同White與Allers(1994)所述,受虐兒常有過度警覺的行為。當他們接受諮商時,也容易想像他人會懲罰自己。Martin與Beezley也提到:有受虐經驗的兒童在治療中會呈現較多的退縮與逃避行為(引自White & Allers, 1994)。這些行為也可視為案主的自我保護方式,用以與筆者保持距離。若是案主的受虐程度越嚴重,則案主於此階段中的抗拒與退縮程度將越強烈,同時也容易激起筆者較強烈的反移情。當筆者看見小心翼翼與緊張不安的案主時,也會擔心自己的任何投足舉動會驚擾案主,所以在與案主建立關係時,也顯得特別小心、溫和與謹慎。這樣的反移情狀態可作為了解案主內在狀態以及早年客體關係的媒介(林秀慧、林明雄譯,2001;Glickauf-Hughes & Wells, 1997;Muran & Safran, 2002)。筆者內心被激發出的小心翼翼與緊張不安等感受,或許就是案主早年與施虐照顧者相處時所常有的心情。若善加利用此概念,便可作為一種筆者對案主的深度理解。整體來說,筆者與案主之間尚未有情感上或關係上的連結。縱使有些案主願意表達自我,他們所透漏的訊息也是較為表面或不帶情感的。此時,諮商關係與信任感尚未建立,兩人的情感層面也是處於未接觸的狀態(Seinfeld, 1990)。
筆者在此階段的任務則是提供安全的諮商關係,並同理回應案主的內在狀態,例如:「感覺你好緊張喔,和我講話的時候都很小心,身體也都很緊繃,沒關係,我們可以慢慢來,或是你覺得我們可以怎麼做,可以讓你比較放鬆一些?」、「感覺你現在很害怕,怕到你都讓自己一直盯著我看,而且一動也不動的,好怕只要動了之後,就會發生什麼可怕的事情。你放心,在這邊我不會傷害你,我來這邊主要是想要關心你過得好不好,然後我們會有一段時間會一起在這邊玩/聊天。」其目的在於:藉由筆者的同理回應使案主感受到被了解與接納,同時也可以給予關係保證,以協助案主區辨筆者與過往施虐父母間的不同,並解除「施虐父母-受虐案主」的移情關係。一旦能夠有所區辨,案主才能夠漸漸地感受到來自筆者的關懷,並對筆者投以信任。
二、矛盾共生
對許多受虐者來說,一個常見的生命議題是:愛他們的照顧者,卻同時也是傷害他們的人。這種關係也將被他們所內化,因而在進入其他的關係後,他們也會預期這種關係模式的重演,認為其他人(包括諮商師)也會用相同的方式對待自己(Finzi et al., 2001; Pearce & Pezzot-Pearce, 1994)。因此,當案主逐漸與筆者建立關係時,他們預期筆者終究會如同施虐者般傷害他們,所以持續提供一致性的好經驗對案主來說是相當重要的。此時,有些案主會發展出「測試行為」以考驗諮商師是否真的如自己感受到的,是一個可以協助自己並可信任的好客體(賈士萱、王孟心,2012;Searles, 1961)。身體受虐兒常使用的兩種測試關係的方法分別為「攻擊」與「退縮」(黃慧涵,2000)。
在「攻擊」的層面中,受虐案主可能會潛意識地利用「誘發攻擊」的投射性認同(projective identification)機制,將內在壞客體投射到諮商師身上,並藉由自身的負向行為激發諮商師的反移情,試圖誘使諮商師演出過往施虐者對待自己的行為,使自己再度陷入受虐的角色(吳東彥,2011),例如案主可能會刻意違反諮商室的規定,或是用言語及行為激怒、挑釁筆者,以測試筆者是否會如同過往的施虐者責打他們。若筆者受到案主的「誘發攻擊」行為而被激起強烈的反移情,並演出案主潛意識期望中的壞客體角色,此時筆者便成為壞客體,案主也就無法藉此內化正向客體關係,所以筆者必須謹慎觀察當下被案主激起的身心反應,避免落入案主的投射性認同之中(林秀慧、林明雄譯,2001)。筆者也可利用此內在感受,以及當下的諮商關係來瞭解案主與施虐照顧者間的互動形態。當筆者可以熬過來自案主不斷地強烈負向投射以及激怒的行為,案主也將可以從筆者的回應及再保證(reassurance)中處理過往主要照顧者對自己的迫害。其後,雙方的關係也就逐漸穩固,並且成為進入下一個階段的基礎(Searles, 1961)。此外,誘發攻擊的機制除了蘊含「測試」的動機之外,或許也隱含了如Seinfeld(1990)所述的概念:在此階段中,案主的內在壞客體會藉由投射性認同的機制以阻絕好客體的內化,以保有原有的內在壞客體型態。一旦筆者落入案主的投射性認同並成為壞客體時,案主的內在壞客體就成功地阻絕了案主內化諮商師的機會。據此,筆者也可於該歷程中,覺察自己被激起的情緒強度,以及自己被案主阻絕在外的程度,以評估案主所受到虐待的創傷程度。
在「退縮」的層面,由於受虐經驗使得案主對他人感到不信任與不安,當案主感受到筆者所提供的安全及可信任的關係,他們便會將「尋求好客體」的需求投射到筆者身上,並期望從筆者身上獲得協助。不過,由於他們在過往的生命經驗中缺乏正向客體關係,當他們突然接受到筆者所提供的好經驗時,他們會感到焦慮、衝突與不習慣(Seinfeld, 1990),這些感受可能引發負向治療反應,使得案主想從諮商關係中退縮。例如:一名案主在幾次會談後便直接表明自己不想要再繼續接受筆者的關心與陪伴,進一步討論後,發現此行為動力來自於案主「不值得別人對自己好」的內在認知。此動力也可視為案主對諮商關係的測試。一旦筆者此時順應了案主的要求而結束諮商關係,這不僅會強化了案主原有的錯誤自我概念,同時也無法通過案主對諮商關係的測試,而認為筆者並不是一個可以持續協助自己的好客體。
有些案主在此階段中,也可能因為尚未有足夠的能力內化與保留好客體而感到焦慮。一名案主在幾次會談後,每到會談當天早上便會開始感到莫名的恐懼,且在會談前不敢進入諮商室。幾經討論後,發現此亦為一種負向治療反應的形式。案主覺察到其所焦慮與恐懼的是「擔心諮商師不會再出現」的幻想(illusion)。由於案主在諮商時段之外的時間思考著諮商師的形象,這是一種案主開始要內化諮商師的徵兆(Seinfeld, 1990)。然而,受到受虐經驗的影響,案主的內在世界乃由壞客體所主導,因此案主目前所內化的好的諮商師形象仍是相當脆弱、微小的,且也尚未能夠保留諮商師的好客體形象,此即為案主擔心諮商師消逝不在的原因之一。此時,筆者必須要能夠持續性的提供關懷(Winnicott, 1952),也就是筆者於會談時段一次又一次地再現,並且給予關係上的保證,且在分離前都提前告知,以提供一個案主可預期且具一致性的會談架構,這將有助於案主逐漸內化並強化心中的好客體經驗,以對抗內在的壞客體。
在另外一種關係型態中,如同Seinfeld(1990)提到的,案主投射到筆者身上的不只是好客體,而是興奮客體(exciting object),期望筆者可以滿足他們強烈的、貪婪的需求。一些常見的現象如:案主(尤其是兒童)在諮商結束後不願意離開遊戲室,希望能夠一直獲得筆者的陪伴;或是不斷地在非治療時段來找筆者;也有一些案主會詢問筆者是否有其他學生來談,其目的是想要探問自己對諮商師來說是不是特殊的(高淑貞譯,1994),或是擔心自己需要與其他人分享諮商師的愛與關懷。此時筆者的任務便是維持具有一致性的諮商架構、設限或詮釋,以協助案主建立適當的人我界限。有時,案主會主觀地認為自己被拒絕而將筆者視為拒斥客體,並對筆者感到生氣與憤怒,此時筆者需要持續詮釋案主的負向移情(Seinfeld, 1990),協助案主整合對筆者的愛恨交織的感受。例如在與一名兒童的遊戲治療中,每當會談結束時都可以明顯感受到案主的焦慮情緒,以及不想離開遊戲室的心情,筆者對此回應與詮釋:「我知道你很喜歡來這邊被我陪著的感覺,而且對你來說,這種感覺在外面是很少的,甚至沒有的,這讓你很捨不得離開,也很擔心離開之後這種感覺就不見。所以當你知道今天的時間快要結束了,這會讓你很緊張、很擔心,也對我有點生氣,甚至不想要離開,想要一直在這邊被我陪著,不過時間到了,我們就必須要離開了,等到下星期我們約好的時間我還是會出現,我們還是會繼續在這邊一起玩。」此回應的目的在於:(1)同理回應案主內心的擔憂以及對筆者的負向情感;(2)詮釋案主擔心好客體消逝的恐懼,並提供關係保證;(3)對案主設限以維持諮商架構,同時協助案主建立人我界限。
若案主的受虐程度越嚴重,則代表其過往的好經驗越是匱乏,也因此,一旦案主將興奮客體投射到筆者身上,並且期望獲得筆者的滿足時,則其需索與渴求的程度便也越高。相對地,當案主的受虐程度越嚴重,則案主對於與筆者建立關係一事的不安與抗拒也會隨之增高。如此一來,便會形塑出較強的矛盾,以及較強烈的測試行為,筆者於其中也會感受到許多拉扯與混亂感,即:案主一方面期望與筆者靠近,一方面又會將筆者推開。
要而言之,當治療階段進展到矛盾共生階段時,案主對於諮商關係的看法顯得相當矛盾與混亂。案主一方面期望獲得好經驗,但一方面又受到過去的受虐經驗所影響,以較負向、不安的角度看待諮商關係。如此看來,負向治療反應的出現是具有生存上的意義,這可讓案主避免輕易地相信他人而讓自己又再次受傷,但也因此可看見他們的自體與內在壞客體的連結甚深。當筆者試圖協助案主內化好的諮商經驗時,可見案主對原有的內在壞客體的忠誠,並且對於改變感到恐懼與抗拒(Gomez, 1997),有些案主甚至在内化好經驗的同時會感到罪惡,認為自己背叛了主要照顧者(Seinfeld, 1990)。在罪惡感的驅使下,有些案主便萌生了退縮的念頭,希望可以退離諮商關係,或是將筆者隔絕在外以防止好經驗的繼續內化,以避免自己繼續從諮商關係中受益。
三、治療性共生
由於案主現在認為筆者是一個可以信賴的好客體,所以他們更能與筆者分享自己的生命經驗,其真我也能夠慢慢地浮現。然而,要面對自己過往的創傷經驗,以及回顧自己對施虐者的負向感受並不容易。在筆者的經驗中,有些案主在進入到此階段時會呈現另一個負向治療反應。一向進展順利,且願意與筆者分享內在經驗的案主,此時突然開始對自己的重要生活經驗避而不談、快速轉換討論主題或是遊戲內容、遺忘自己先前所提起的重要事件、小心地挑選所要討論的話題或是所要揭露的經驗,甚至會打斷諮商師以避免進行後續深入的討論,其背後原因在於案主的兩難困境。他們知道自己必須再次重新經歷過去的不愉快經驗後,才有辦法處理與解決自己的痛苦,但是面對過去的受虐經驗太過痛苦,使得他們同時又抗拒進入那種狀態中(陳碧玲等譯,2009;黃慧涵,2000),尤其當案主以往的受虐程度越嚴重時越是如此。此時,若要能協助案主再次經歷與談論過往的傷痛,則筆者則需要提供更多的情緒支持與陪伴,案主也需要更長時間的醞釀,才能做足心理準備。此時,筆者的任務便在於同理回應案主的狀態,協助其覺察當下的狀況,同時提供鏡映、護持、陪伴和面質以協助案主增添面對過往經驗的勇氣。
若案主能夠在筆者的陪伴下產生了面對過往創傷經驗的勇氣,案主便能開始貼近內在的真實感受,例如:對於自己生命經驗的無力、無奈與自責,對施虐者的生氣、憤怒與失落情緒等,或是撫慰過往受傷的自己,並產生治療性退化的現象。這個治療性退化「帶來了一個機會,讓案主得以矯正過去生命中,其需求未適當被滿足之處,……,讓案主得以補足當其還是嬰幼兒時所面對的重要他人在照顧上的缺失。」(Winnicott, 1954, p.261)此時,足夠好的護持可協助案主內化筆者的好形象,以協助對抗先前所內化的壞客體,並支撐與陪伴案主面對生活中的無力感。例如:有時案主會在會談中提到:每當他們在生活中遭遇挫折時,就會回想筆者給予他們的陪伴,這有助於他們度過生活上的難關與壓力。
在筆者的經驗中,治療性退化的議題有時也會引發另一負向治療反應。受到過往經驗的影響,有些案主先前從未有過安心依賴他人的經驗,一旦案主發現筆者是個可信任的好客體後,他們會開始依賴筆者以補足過往在依賴需求上的匱乏。當他們發現自己越發依賴筆者後,這會讓他們感到不習慣與恐懼,甚至感到憤怒,例如一名案主曾經表明:過往的遭遇塑造出案主的獨立性格,任何事情的處理都只能依靠自己,但是在接受諮商後,似乎已經失去了這種「勇氣」,也開始覺得沒有辦法事事都只依靠自己。有些案主此時會萌生結束諮商關係的念頭,想要回到過往只需要依靠自己的生活,此時筆者會同理與涵容案主的矛盾及掙扎,例如:「我想妳現在的心情是複雜的,有時候有個人可以依賴的感覺是很不錯的,不用什麼事情都靠自己。不過這是妳以前沒有的經驗,所以當妳發現自己會想要依賴我的時候,其實心裡面很矛盾,感覺很複雜,不曉得這樣好不好。」藉此傳達案主對於依賴筆者一事所產生的矛盾感,同時也回應案主對於依賴筆者一事的正向感受,以強化案主的好客體經驗,此或許有助於案主處理內在矛盾與掙扎的感受。若有機會,也可協助案主了解此為諮商階段中的必經歷程。
有些案主此時會發展出全能感,認為自己在沒有筆者的陪伴下,也可以獨自面對或戰勝施虐者及外在環境。例如一名案主在遊戲治療的過程中圍起足夠穩固的堡壘以保護自己不受侵犯,或是將壞客體形象投射到玩具上,讓自己一次又一次地戰勝、打敗所投射出去的壞客體,並讓自己呈現全能的狀態。案主可從這些過程中重新獲得以往生活中所沒有體會過的控制感,並藉此方式一次又一次地戰勝內在壞客體。戰勝壞客體並獲得控制感對受虐案主來說是相當重要的,因為施虐父母常會利用暴力來操控孩子的行為與意志(鄭如安,2008;Haskett & Kistner, 1991)。身體受虐兒在這種環境下,相對地就缺乏對環境的控制感並且對環境感到不安的。一旦能夠提供他們一個可以做決定、並且能夠合宜地掌控外在環境的經驗時,這有助於他們發展內在安全感。當案主能夠發展全能感並一次又一次地戰勝內在壞客體,這象徵一種內在能力的發生與展現。若此時能夠同理回應並滿足案主的全能感時,這將能協助案主強化其自我功能,並可協助案主增進其自尊(葉宇記譯,2005)。但案主也可能因此產生「自戀共生幻想」而使得他們否認自己的依賴需求,並試圖想要與外在客體分離,使得他們認為自己不再需要諮商,也可單靠自己的力量面對外在生活(Seinfeld, 1990)。此部份的動力或許也可從Abraham的觀點來解釋(引自Seinfeld, 1990)。一般來說,身體虐待兒通常擁有較低的自尊,當他們在諮商歷程中看見諮商師所提供的有效治療,以及諮商師的「效能」時,這可能引起他們的忌妒心態。也因此,他們想要藉由挫敗諮商師而重新獲得自己內在所沒有的優越感,一旦他們發現自己可以挫敗諮商師時,他們便可藉此提升自己的自尊。
四、共生解除
當諮商關係進入到此階段時,案主逐漸在心理層面脫離與諮商師的共生狀態並成為一個「個體」(individual)。然而,此「分離」卻也同時暗指了案主對諮商師的「內化」,諮商師現在「以一個重要客體的身分被個案併入其內在世界,且被整合於其自體中。」(林秀慧、林明雄譯,2001,p.200)此時常可發現案主已經逐漸發展內在安全感,與案主相處時也可感覺到他們現在是一個「自在且具有自由度的個體」。他們可以在符合現實原則及諮商室與遊戲室的規範下做自己。他們現在可以更放心、自在地探索與觸碰任何主題與議題;他們也會開始呈現獨處的行為,例如有較多的沉默,有些兒童案主也會離開諮商師並獨自地玩遊戲,或是獨自探索自己的內在經驗。就Winnicott(1958)的觀點來看,這是一個重要的心理發展,獨處的現象在治療中可能會藉由寂靜(silent)的方式表達出來。獨處的能力也指示一個人發展出了自我關聯(ego-relatedness),以及內化並保留好客體的能力,即使案主選擇在會談中選擇獨處,但他並非真的是單獨一個人,案主與諮商師之間在心理層面仍彼此有所關聯。除了安全感的萌生之外,案主也有能力發展出自己的想法與策略去應付生活上的難題,而不再只是急著詢問「怎麼辦」。這些皆可視為案主逐漸與諮商師分離並正建構自我認同的過程與象徵,從中同時也可看見「轉變內化作用」(transference internalization)的動力,即:當筆者不在場時,案主仍可內化並發揮筆者以往發揮的功能並自行解決生活難題(葉宇記譯,2005)。
除了與筆者的分離之外,案主也可逐漸與原有的內在壞客體分離,此治療主題可以區分為兩個層面,第一個層面為:受虐兒常有認同施虐父母的傾向,所以在與人相處時,他們也傾向使用暴力來解決所面臨到的問題與挫折感。這是受虐案主所關注的議題,他們擔心自己會複製施虐父母的行為與生命經驗。例如:一名案主在家中照顧弟弟妹妹時,容易使用責打的方式控制弟弟妹妹的行為,到了諮商後期,筆者發現這名案主已經不再自動化地複製施虐父母的管教行為,而是能在當下控制自己的心情,並且改用勸說的方式教育弟弟妹妹。在另一名女性案主的情況中,案主同時受到案父與案母的肢體虐待,而案母又同時受到案父的暴力對待。常令案主煩惱的是,她擔憂自己複製了媽媽的無理取鬧的行為,而使得男友對自己生氣,並進而對案主使用暴力,同時她也看到自己與男友的關係無形中複製了案父母之間的暴力行為。案主對自己的行為感到相當擔心與自責。在諮商的最後階段,一次又與男友發生衝突時,不斷對男友碎唸與發脾氣的案主突然察覺到男友臉上的不悅而先停下了自己的行為。我回應:「你一直很擔心自己跟媽媽很像,一直用很多方法想要改變自己,這也是你當初想要來諮商的原因,不過這次我看到你和媽媽的不同,你有辦法讓自己在生氣的時候先停下來,避免繼續激怒你的男朋友,這當然也就避免後續可能被打的狀況。」案主才因此驚覺自己的進步與不同。從這兩例中,可以看見案主得以逐漸與先前所認同的內在壞客體分離,進而發展出一個新的、正向的客體關係型態,從中也可以看見案主慢慢地發展出自我的力量,以抵禦自己下意識地重覆及複製施虐者的行為,並且對自己的行動有控制力。
在案主與原有的內在壞客體分離的主題中,第二個層面則為:他們開始可以讓自己的受虐經驗成為過去。他們不再單視自已是受虐經驗的受苦者(Searles, 1961),而視自己是一個「人」。他們現在著重的是當下的生活。有些案主對內在客體會萌生寬恕的態度,並理解與原諒過往施虐者所曾經犯的過錯(林秀慧、林明雄譯,2001)。一名案主在會談中便提到自己已經不責怪對自己施虐的母親,因為案主理解到母親也是因為受到外婆的虐待,而在無形中學習到這種管教方式。另一名兒童案主則是在先前的治療階段中,總習慣將施虐父親的形象投射到不倒翁上,並不斷地打擊它以宣洩自己的憤怒與悲傷。然而在進入此階段後卻發現案主與不倒翁的關係並不只有負向連結,同時也開始增添了嘻鬧與玩耍的成分。這象徵著案主與內在壞客體間的關係的寬恕與和解,以及雙方的關係由全壞轉而成為好壞並存。也因此寬恕與和解的心態,常見案主在此階段中的生活與心態轉而更加地樂觀與自由,他們不再受過往自己與施虐者之間的愛恨糾葛所束縛,反而更可享受與營造自己的人生與生活。
此階段的另一個特徵是:案主可以用比較符合現實的觀點看待自己的行為、生活中處境以及諮商關係(Searles, 1961)。此部分常見的主題有:(1)以往一向視施虐者為全壞的案主,此時可以開始回憶起與這些客體有關的正向經驗以及好的回憶(Searles, 1961)。這種案主看待客體的觀點與角度也是筆者用以評估案主內在狀態的標準之一。當案主能夠憶起客體的正向面時,或許也代表了他們的內在客體關係由全壞轉而成為好壞並存的狀態。另一主題則為:(2)以往習慣將受虐經驗歸咎於自己的案主,現在也比較能夠用符合現實的觀點來理解:受虐並非代表自己有問題,有一部份是來自於主要照顧者本身的議題所致。
在負向治療反應的部份,筆者與Seinfeld(1990)及Searles(1961)的經驗則有些不同。Seinfeld(1990)認為,案主此時會將全壞的客體表徵投射到筆者身上以催化個體性發展。Searles(1961)對此階段的負向治療反應的看法則為:當案主發現自己有了大改變後,可能會產生更換諮商師的動力,以維持自己與另一個諮商師的共生狀態。在筆者自身的經驗中並未發現此現象,其原因可能在於:(1)筆者於本文中所呈現的個案僅六例,或許不足以確認此現象的存在於否;(2)案主在先前的治療階段中已經能夠逐漸內化好客體經驗,其內在客體關係已經開始轉為好壞並存,同時也比較能夠用符合現實的觀點來看待諮商關係(Searles, 1961)。因此,案主較不會投射出全壞的客體形象;(3)雖未見案主有想要更換治療者並維持共生關係的動機,但「共生現象的再現」的確存在於筆者的經驗中。有些案主在諮商關係即將結束時會短暫地退回共生狀態,想要重溫與諮商師過往相處時的美好經驗,期望可以從共生關係中再次獲得滋養,好讓自己更有力氣面對未來的分離;(4)有些案主於結案階段呈現的負向治療反應為:在諮商關係即將結束時,他們會潛意識地呈現退化行為,例如問題行為的再次出現,期望藉此可以延長諮商關係,並持續與筆者保有連結。筆者也發現,當案主的受虐程度越高時,前述第三點與第四點也越容易出現,其原因可能為:當案主的受虐嚴重程度越高,則在案主的自體概念中,其認為自己所能內化並保留好客體的能力則隨之越低。一旦面對了自己與筆者的分離與結案,這讓案主擔心自己會再度失去好客體,也因此需要藉著「共生現象的再現」以及呈現負向治療反應與退化行為,藉此再度強化與內化兩人之間的連結與關係,好讓自己為之後的分離與結案作準備。
結論
筆者於前文呈現自身與身體受虐案主進行諮商時,歷經的治療階段及負向治療反應,期望能夠協助讀者及實務工作者了解他們進入諮商後可能經歷的內在經驗。雖然心理諮商是一個動態的過程,有時不必然如同Searles(1961)、Seinfeld(1990)所述,會循序漸進地走過每個治療階段,然而階段論的觀點卻可提供實務工作者作為參照,協助實務工作者了解自身與案主間的動力關係,並思索適合案主的處遇方向。故,實務工作者在與案主相處,或是應用該理論內涵時,仍須對案主及諮商歷程抱持開放與彈性的態度,用心感受及理解案主在會談過程中所欲呈現與表達的為何,如此才能協助案主體會到被理解與被接納的體驗。
綜觀身體受虐兒的諮商歷程,起初案主帶著全壞的自體表徵進入諮商,視諮商師為全壞的客體,並對諮商師抱持不信任與不安的態度,甚至阻絕了自己與諮商師在心理層面的接觸。在諮商師的努力下,案主慢慢地能夠在諮商中獲得一些好的體驗。案主此時開始願意試著投入諮商關係,並且信任諮商師,這對身體受虐兒來說,或許是一個前所未有的體驗,卻同時也是個冒險,因為在他們過去的生命經驗中,愛他們的照顧者,卻同時也是傷害他們的人(林巧翊譯,2005;Finzi et al., 2001; Pearce & Pezzot-Pearce, 1994)。在他們的感知中,好與壞,愛與恨都是混亂與渾沌不清的,也因此,他們必須發展出某些行為以對諮商師進行測試,惟有諮商師通過這道關卡後,他們才可以放心地與諮商師建立更深、更親密的關係。這對諮商師來說的確是個相當大的考驗。諮商師在此階段(矛盾共生階段)將充分經驗到案主對自己所投射出的攻擊(aggression)以及壞客體形象,且容易於此時被激起反移情,並對案主抱有兩極(愛與恨)的感受。諮商師本身又會因自己對案主所抱持的負向情感而感到罪惡,並懷疑自己是不是真的關心與喜歡案主(Searles, 1961)。諮商師此時不僅需要承載與涵容來自案主的負向投射與攻擊,同時也需要耗費相當心力覺察與消化自己對案主的反移情。當諮商師能夠持續地、穩定地提供正向客體經驗,這可協助案主堅定其信念,相信諮商師是一個可以協助自己的好客體,並將自己的託付給諮商師,與諮商師共同面對、談論與理清自己混亂與悲痛的生命經驗。在與諮商師的治療性共生關係中,案主得以從中滿足過往未被適當滿足的成長需求,這有助於案主發展出新的自我。筆者將案主於此歷程中所呈現的客體關係運作模式,以及筆者對此的應對角度與方式,簡單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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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主的客體關係運作模式 與負向治療反應 |
筆者的應對角度與方式 |
抗拒接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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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共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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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療性 共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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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生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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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諮商歷程就如同一個原先對世界感到極度不安,且飢餓的孩子,一開始對於提供自己食物與庇護的人總會抱有猜忌與懷疑。然而,若這個提供者能夠內外一致、前後連續地持續關懷這個孩子,這個飢餓的孩子或許終究會卸下自己的心防,到後期甚至能夠享受這些被滋養的經驗。這也能夠提供一段「矯正性情感經驗」(corrective emotional experience)(Glickauf-Hughes & Wells, 1997),協助他們用一種新的眼光與角度看待自己、看待他人,看待這個世界。這個世界並非他們原先所想的如此可怕,也並非每個人皆對他們抱有敵意,也同時讓他們感知到這個世界中的善意。一旦被餵養充足,這個孩子會發展出自己的能量,並在不用接受別人對自己的照顧下,開始有些力氣再次站起,並且逐步搭建起自己的人生,而這也就象徵了兩人間即將到來的分離。這分離或許會帶來提供庇護者本身的失落(林秀慧、林明雄譯,2001;Searles, 1961),但卻也同時是個機會學習放手,並且學習祝福這些生命中的重要人物回到自己的生命軌跡中繼續向前。
最後,本文內容單是來自於筆者自身的實務工作體驗以及工作記錄與反思,若後續之實務工作者或研究人員能對此進行系統性、實徵性的探究,相信更可有系統地探尋身體受虐兒於諮商歷程中的重要主題,也可協助後續實務工作者增進對身體受虐兒的內在心理動力的了解,以提供更有效能的助人歷程。在實務層面,由於身體受虐兒於成長經驗與家庭環境中養成了其特有內在客體關係運作模式,故,建議實務工作者進場協助受虐案主之前,可增進自身對遭受兒虐經驗的族群進行深一層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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